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宣城市政府和宣城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局政府信息,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www.xuancheng.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184/0/page_1.html。本局当面受理点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宣城市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8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63-3033751。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宣城市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8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63-3033751;传真号码:0563-3033667。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局官方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练习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或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出申请。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5. 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办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8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63-3033751
传真号码:0563-3033667
互联网联系方式:xcsggj@126.com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63-3033751,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49号,邮编:242000。
附件: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