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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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围绕中心工作,聚焦民生关切,持续做好信息发布管理,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抓实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重点环节,充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动政务公开全面提标、提质、提速、提效。
(一)主动公开方面。全年在政务公开网站共发布信息259条。其中政策法规13条,重大决策预公开4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5条,回应关切20条,新闻发布1条,其他类信息216条。我局不断强化就业创业、社会保险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按月公开动态信息,定期维护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制度;按要求增加相关内容,调整重点领域栏目;加大对农民工工资监管、高层次人才、博士后事业发展等重要政策解读。制定基层两化定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基层“两化”考核工作,测评结果及时反馈并督查整改。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开展答复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回复信息申请。2024年,我局全年收到相关申请4件,已按相关要求办理。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完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针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采取图片、文字解读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同步向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发布推送信息,扩大权威信息传播范围。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动态更新局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持续加大政策、解读、服务类信息和政策实施情况发布力度。聚焦人社领域重点工作,推进主动公开走深走实。围绕企业群众关心关注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重点业务领域,精准推送相关政策信息,推动“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提高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
(五)监督保障方面。严格按照要求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做好网站信息维护与发布质量管理。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文要求,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内容、数据,确保年报质量。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公开相关机构职能,明确本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及时参加组织政务公开培训,按要求开展当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保障市级重点工作部署。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创新,加强标准化成果运用,创新公开方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1
9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3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6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1.8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高。部分信息更新滞后,未能及时反映最新政策和工作动态。二是栏目中出现无关、无效、不需长期保留的历史信息,影响群众的阅读感。
(二)改进情况:1.加强信息更新机制,设立专门的信息更新岗位,负责监督和协调信息更新工作,并建立信息更新提醒和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布并及时更新。2.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历史信息清理的专项行动,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风险排查,清理无关、无效、不需长期保留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