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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812771/202412-014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公管〔2024〕23号
发布日期: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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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公管〔2024〕23号
发布日期: 2024-12-20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0 15:03 来源: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

现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水利局     

20241220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规范“评定分离”操作程序,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支持民营、中小建筑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竞争,持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结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根据评标报告等内容,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决策约束、回避、监督等内控管理机制。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 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前通过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确定,并将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要素选择及优先顺序、定标方法选择等,列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审议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和定标方法等内容。定标要素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历史变更、技术方案、质量安全、企业信誉、价格因素、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和服务、考察或函询内容等情况,以及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其中,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原则上仅可设置1条,且须结合项目的规模、跨度、高度等技术特点设置。

第三章评标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依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八条 评标报告应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技术咨询建议等内容作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等原因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由招标人依法决定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

第四章定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定标会议应在项目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或函询。考察或函询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并向定标委员会出具客观公正的考察或函询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辅助参考。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以下要求进行组建: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

(四)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五)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十三条 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要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后,通过票决确定中标人。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票决确定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结合集体商议情况,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会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标监督小组宣读定标纪律;

(二)定标委员会组长介绍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

(三)招标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招投标情况、考察或函询情况(如有)等;

(四)定标委员会向招标人了解与本项目定标相关的事项;

(五)除定标委员会和定标监督小组人员外,其他人员离场;

(六)定标委员会组织开展定标工作,拟定《定标报告》;

(七)招标人收集定标相关资料,定标会议结束。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七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相关要求做好交易项目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导则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导则自202511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如上级部门对评定分离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定标纪律

   2.技术咨询建议

   3.定标委员会组建等情况登记表(示例)

   4.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5.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6.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7.定标委员会定标讨论表(示例)

   8.定标报告(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