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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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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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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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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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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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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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水利、交通、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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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等文件要求。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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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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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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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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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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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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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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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及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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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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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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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的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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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及股权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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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省有关文件及财政部门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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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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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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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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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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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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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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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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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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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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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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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矿业权出让及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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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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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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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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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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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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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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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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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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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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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性资产出租、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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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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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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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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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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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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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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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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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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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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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没收、追缴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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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法〔2009〕375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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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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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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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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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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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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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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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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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必须招标,但自愿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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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监管,且自愿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采购项目(非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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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立医院药品单品种带量采购、器械及耗材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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