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812771/202502-0077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812771/202502-0077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
发文字号: | 无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
现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2月14日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投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系统。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公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层级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的记录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过责相当原则。
第六条 市、县公管部门应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市、县公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及合同履约或监督检查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公管部门反映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市、县公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两年内累计记分达20分的,记分周期重新计算。
第十条 两年内投标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将进行不良行为披露。达到10分的,累计披露期为3个月;达到15分的,累计披露期为6个月;达到20分的,累计披露期为12个月。披露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公管部门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等。
第十二条 市、县公管部门拟对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事先通知投标人,告知其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市、县公管部门收到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核查。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投标人信用评定和应用的重要内容,市、县公管部门应积极引导相关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支持招标人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2021年11月4日印发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
认定标准
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按照他人提供的报价或组织他人按其报价参与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15-20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20分。
2.在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记5-15分。
3.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行为,记15-20分。
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等行为,记15-20分。
5.递交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畸低、投标人违反投标文件承诺条款、投标文件承诺与实际不符、项目负责人无故缺席答辩等情形,记5-15分。
6.凭主观臆测、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无故撤销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或者在接受异议(质疑)、投诉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记10-15分。
7.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记10-15分。
8.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5-20分。
9.在约谈、执法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记10-15分。
10.标后履约检查中,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记5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人每次记2分。
11.工程项目纳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的,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记5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每人记2分;人为修改考勤机软、硬件设备或在考勤中弄虚作假以达到考勤目的或以无效考勤数据代替有效考勤依据的,记15-20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广域网考勤或考勤人员录入不齐全的,记5-15分。
12.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记10-15分。
13.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服务等级、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等,记15-20分。
14.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10-20分。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
信息修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修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公管部门”)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对投标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标人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可向市、县公管部门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按照“谁披露、谁修复”的原则,由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的部门负责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工作。
第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后,原披露期可相应缩短。原披露期为3个月的,修复后最短披露期不得少于2个月;原披露期大于3个月的,修复后最短披露期不得少于原披露期的一半。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后,投标人在同一记分周期内若出现新的不良行为记录且累计披露期超出前一个披露期的,原已被修复的披露时间将继续施行。
第五条 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配合市、县公管部门调查处理,主动纠正不良行为;
(二)达到最短披露期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
(一)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追溯24个月内)被市、县公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二次(含)以上的;
(二)投标人在不良行为披露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且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该披露期内的不良行为不予修复;
(三)属于我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四)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七条 修复程序:
(一)投标人应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的公管部门递交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申请表(详见附件1)、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承诺书(详见附件2)、原记分所在地公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意见等材料;
(二)修复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公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并将相关材料上传监管系统。
第八条 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后,公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为后台管理。
第九条 在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工作中,存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2023年3月6日印发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试行)》(宣公管〔202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申请表(式样)
编号:
申请单位全称 |
××××××(单位公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 |
经办人姓名 |
××××× |
经办人 身份证号 |
××××× |
申请单位通讯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的公管部门及 文件文号 |
××××× |
||
拟修复的不良行为 |
××××年××月××日因××××××行为被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月,不良行为记录文件文号: |
||
整改情况 (可附页) |
(填写申请单位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提供主动改正不良行为、消除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说明,证明材料可附页) |
||
备注 |
|
备注:编号由市、县公管部门填写。
附件2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承诺书
××× (单位):
我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于 ×××× 年 ×× 月 ×× 日,被××××××(单位)给予记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文件文号为 ×××××× 。我单位在不良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不良行为。现提请对该条不良行为信息进行修复。
我单位郑重承诺:
1.所填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2.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投标及履约活动;
3.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4.若未遵守本承诺的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单位名称: ××× (盖章)
×××× 年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