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公管局>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1341700MB19812771/202410-0098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6
索引号: 11341700MB19812771/202410-0098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6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14:49 来源: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92    


 

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出租车(指巡游出租车,下同)、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奖补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构成。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分配、使用、管理。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程序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奖补资金绩效评价。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相关行业运营管理,汇总资金分配的基础材料和数据;会同财政厅提出奖补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提出奖补资金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并报财政厅审核,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工作考核;实施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等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按规定报告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情况。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数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奖补资金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费改税补贴资金中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部分,自2023年度起,对农村客运车辆实施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座位1500/年。补贴年度新增和退出以及中断经营的,按实际运营月数折算,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实际经营的天数折算。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剩余资金,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22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农村道路客运市、县统筹资金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由市、县按照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规定,用于服务农村地区(起、讫点有一端在乡镇或建制村)的公共汽车运营补助。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的分配,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实行省、市、县分级统筹使用,其中:

(一)省级统筹部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以及用于“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绩效考核奖励。

(二)扣除省级统筹部分由市、县统筹使用的资金,按照2014年度各地农村客运座位数,按比例分配至各设区的市。各设区的市按37的比例分配,即市本级30%,县级(含县、县级市、区)70%,无法直接拨付到区的资金,并入市本级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市、县统筹资金除《实施方案》的使用范围外,还可对在用“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或更新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第七条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由省级统筹分配使用,具体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补贴资金实施绩效考核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等三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按照《安徽省“十四五”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其中:

农村道路客运方面,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方面,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于辖区内有国家及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市给予适当加分。

城市交通方面,主要考核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出租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按规定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工作安排,可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奖补资金绩效考核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完善、调整“十五五”时期各市(省直管市、县)补助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级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给予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名200万元,第二、三名各150万元,第四到八名各100万元,奖励资金在农村客运涨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劳务以及办公经费等公务支出。

市本级及辖下县(区、市)公交企业因欠薪欠保导致停运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被评定为优秀。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申报奖补资金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追回资金、暂停直至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对通过交通运输部验收的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在“十四五”期间除按照规定使用省级统筹资金进行奖补外,省级对每城市每年再给予100万元奖补,用于公交场站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奖补、充电设施建设、公交信息化建设及城市公交企业运营亏损补贴等。动态评估不合格被交通运输部撤销示范称号的不再享受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县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分配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22126号)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安徽省“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部分)考核指标(共计100分)

(一)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效率(满分15分)

考核指标1:农村道路客运线路日发班次情况(15分)

计算方法:15×年度农村客运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数

其中,年度农村客运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数=年度农村客运线路平均日发班次/2020年农村客运线路平均日发班次,按系数比例计算得分。系数大于1的,按1计算。

(二)农村道路客运通达程度(满分20分)

考核指标2:建制村通客车率保持、提升情况(20分)

计算方法:20×年度建制村通客车系数

其中,年度建制村通客车系数=年度建制村通客车率/2020年建制村通客车率,按系数比例计算得分。系数大于1的,按1计算。

相关部门督查中每核实出一个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出现农村客运“通返不通”情况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三)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满分20分)

考核指标3: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5分)

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指提供公交服务(包括已完成公交化改造的农村客运班线、城乡公交)的建制村占已通车的建制村的比例。

按要求完成省厅建制村通公交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比例计入得分。

考核指标4:服务质量考核情况(10)

依托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按覆盖车辆比例得分。

考核指标5:服务质量考核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挂钩情况(5)

各地市实行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挂钩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四)农村道路客运安全运营(满分25分)

考核指标6:农村客运安全稳定情况(20分)

“十四五”期,每发生一起因农村客运违规运行导致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6分;每发生一起因农村客运违规运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2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扣2分,扣完为止。

考核指标7: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2分)

新增或更新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的,按覆盖农村客运车辆比例得分,无新增或更新农村客运车辆的,得2分。

考核指标8:运行安全动态监管情况(3分)

将农村客运车辆接入动态监控系统开展安全监管的,按覆盖车辆比例得分。

(五)农村道路客运主体责任(满分20分)

考核指标9:纳入考核情况(4)

贯彻省级考核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得4分;迟报或者漏报的,不得分。

考核指标10:补贴政策执行情况(6)

制定农村道路客运统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得3分;及时拨付使用的,得3分;未制定农村道路客运统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或统筹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的,不得分。

考核指标11:补助资金使用情况(10)

1.农村道路客运补助资金用途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22126号)要求的,即:费改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统筹资金按照第八条要求使用的,得5分;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不得分。

2.除中央农村道路客运补助资金外,地方各级(包括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助,且不低于“十三五”期年平均规模的,得5分;补贴规模降低的,按照相应比例计算得分;无补贴的,不得分。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考核指标(共计100分)

(一)营运效率(满分17分)

考核指标1:标准化船型制定情况(8分)

辖区内水域农村渡船全部为标准化船型的,得8分;非标准化船型占比超过10%的,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指标2:船龄年轻化情况(9分)

船龄15年以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艘数占比<40%的,不得分;40%≤占比<50%的,得1分;50%≤占比<60%的,得3分;60%≤占比<70%的,得5分;70%≤占比<80%的,得7分;≥80%的,得9分。

(二)通达情况(满分5分)

考核指标3:运力保障机制建立情况(5分)

建立辖区水域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力保障机制,解决涉水地区群众出行难问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三)服务质量(满分13分)

考核指标4:服务管理制度制定情况(5分)

制定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管理相关文件,促进服务质量提升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5:公交化情况(5分)

探索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公交化运营的,建成并验收通过一条公交化运营线路的,加1分,最高得5分;没有公交化运营线路的,不得分。

考核指标6: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使用情况(3分)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探索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含LNG动力船、电动船)的,当年度新建成船舶中没有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的,不得分;当年度新建的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艘数占当年新建船舶总艘数的比例≤20%的,得1分;20%<新建船比例≤40%的,得2分;新建船比例>40%的,得3分。

(四)安全运营(满分35分)

考核指标7:安全管理政策制定情况(3分)

制定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8:实名制与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情况(4分)

督促经营者落实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签单发航制度的,得4分;仅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或签单发航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9:安检查危制度落实情况(3分)

辖区落实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及安检查危制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10:船舶动态监控情况(5分)

辖区所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实现岸基动态监控的,得5分;所占比例按照内插法进行计算得分。

考核指标11:安全责任事故情况(20分)

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20分;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15分;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10分;未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得5分;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得0分。

(五)主体责任(满分30分)

考核指标12: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情况(3分)

编制市(省直管市、县)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纳入本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13: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情况(2分)

制定市(省直管市、县)级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年度工作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14:运输管理办法实施情况(5分)

严格落实辖区12人以下客运船舶及乡镇客运渡船管理文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15: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情况(5分)

对照省厅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16:补贴资金使用情况(5分)

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的,符合126号文件要求规定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指标17:地方财政投入情况(10分)

除中央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部分)外,辖区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补助的,且不低于“十三五”期年平均规模的,得10分;补贴规模降低点,按内插法计算得分;无补贴的,不得分。

三、城市交通发展考核指标(共计100分)。

(一)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满分40分)

考核指标1: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20)

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35%的,得20分;每降低1%2分,扣完为止。

考核指标2: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20)

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80%(合肥、芜湖达到100%)的,得20分;每降低1%2分,扣完为止。

(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满分5分)

考核指标3: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

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三)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满分5分)

考核指标4: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

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5分;未建立或未实施的不得分。

(四)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满分10分)

考核指标5: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5)

积极参加部、省或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的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及时推选、报送申报资料的,得5分;未参加的不得分,迟报或者漏报资料的得2.5分。

考核指标6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应用情况(5)

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已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得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满分15分)

考核指标7:行业运营数据归集及监管情况(5)

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并开展监管或执法的,5分;未归集数据或已归集数据但未开展监管或执法的不得分。

考核指标8:服务质量考核情况(2.5)

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考核、报送相关资料,得2.5分;未开展服务质量考核的,不得分,迟报、漏报或者省级复核发现明显不足的,得1.5分。

考核指标9:行业信用监管情况(2.5)

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2.5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考核指标10:网约车合规化工作情况(5分)

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双合规化率超过80%的,得5分;低于8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比扣0.25分,低于60%不得分。

(六)城市交通行业稳定情况(满分10分)

考核指标11:行业稳定情况(6)

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未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赴省或进京上访闹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得6分;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公交企业存在欠薪欠保的,欠薪欠保每持续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指标12:行业稳定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4)

落实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信息报送制度,不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现象的,得4分;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七)市级层面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情况(满分10分)

考核指标13: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情况

市级层面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和资金(除省级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外)支持的,得10分;仅给予政策支持或仅给予资金支持的,得5分;没有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的,不得分。

(八)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和落实情况(满分5分)

考核指标14: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情况(3分)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资金的,得3分;未及时发放资金被省级督办、通报的,不得分;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不得分。

考核指标15:绩效考核材料报送情况(2分)

按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考核自评并按时上报资料的,得2分;证明材料报送不及时或者不完整不准确的,得1分。未报送自评材料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