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812771/201810-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发文字号: | 宣公管〔2018〕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782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812771/201810-0000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
发文字号: | 宣公管〔2018〕5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782 |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公管〔2018〕56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我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现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依据《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定》、《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代理机构须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协议,办理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建立上述范围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市公管局。市、县(市、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管局、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评价的主体,《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是各评价主体开展记录和评价的标准。
第六条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进行不良行为评价,公管局、交易中心在项目资料归档后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记分有效期限为两年,自首次记分之日起计算。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
原依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记分仍有效。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两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到一定数值时,市公管局在一定期限内披露其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结束后不良行为信息转为后台管理。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本部门信息公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披露以其两年内不良行为累计记分值为依据,披露期限以公布日期开始。具体规定如下:
1、累计记分值在10分(含10分)以上15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三个月;
2、累计记分值在15分(含15分)以上20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六个月;
3、累计记分值在20分(含20分)以上25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一年;
4、累计记分值在25以上每增加5分,公布披露期限对应增加三个月。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管理考核应用的重要内容。各业主单位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代理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得委托处于不良行为披露期的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公管局、交易中心、招标人)
附件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评价标准
(公管局)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评价内容 |
分值 |
1、检查走访时,公司无坐班人员或无公司标识标牌或证照、制度未上墙的; 2、代理机构各种档案未建立或者代理业务资料未立卷归档的; 3、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遗资料、公告公示等编制不严谨,出现错误、前后矛盾、杂乱无章等问题的; 4、不按要求参加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培训或相关会议的; 5、开评标安排不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不配合评委清标、复核等其他未尽责履职行为; 6、未及时通知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或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7、未及时在交易平台录入、推送数据或录入、推送数据不准确、不完整,项目结束后未及时提醒并指导业主录入合同备案信息及合同履约情况等。 |
每条每发生1次,记2分 |
1、招标文件以及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澄清、答疑等资料未经备案擅自发出的; 2、同一招标文件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审查、备案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被退回修改二次及以上的; 3、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加盖公章或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或者备案的招标文件等资料与公布的招标文件等资料不一致的; 4、被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 5、代理机构拒绝或找借口推诿投标人的合法合规质疑、异议的,或回复质疑、异议未按法律规定或不进行调查取证的; 6、未按规定收退保证金或代理收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 7、未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开展全流程电子化的项目未开展的。 |
每条每发生1次,记5分 |
1、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2、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等工作失误引发投标人、评委会争议或质疑、投诉等不良后果的; 3、拒不协助、配合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或参与约谈、考察等工作的; 4、代理机构人员透露评标信息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或对投标文件、评标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泄密、遗失的; 5、代理机构未就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与招标人进行沟通,造成投诉等不良后果的; 6、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等不遵守开评标纪律行为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自律约定的行为。 |
每条每发生1次,记5-10分 |
1、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每条每发生1次,记20分 |
总记分: 记分理由: 经办人(签名): 单位: 公管局 年 月 日 |
注:评价记录需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的,不得记分;
宣城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评价标准 |
分值 |
1、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未按照要求着装或挂工作牌的,1分/人次。 |
2 |
2、接待服务对象时,因服务态度差,被书面投诉或反映查实的。 |
2 |
3、连续两次未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 |
2 |
4、开、评标前,未准备好开、评标现场设备、相关工具及评标资料的;或开标、评标结束后,未按要求管理相关设备的。 |
2 |
5、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开标现场或中途退场,项目组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项目开、评标服务要求,造成现场混乱的。 |
2 |
6、评标前,未核实评标专家身份或未提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学习评标专家纪律或未提示评标专家是否有回避情形的。 |
2 |
7、评标过程中,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室的。 |
2 |
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限、格式、内容发布(发出)的。 |
2 |
9、未及时提醒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或者未及时提醒招标人在法定时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反映的。 |
2 |
10、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合同公开的。 |
2 |
11、未按规定时限、目录提交归档资料且合理说明理由的。 |
|
12、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 |
1-3 |
总记分: 记分理由:
见证人(签字): 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
注:评价记录需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的,不得记分;
宣城市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招标人)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评价项目 |
评 价 标 准 |
分值 |
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
项目组成员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项目组人员业务能力一般。 |
1 |
项目组分工、专业配备明显不合理,不满足招标需要;项目组成员数量、资格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项目组人员业务能力较差。 |
2 |
|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情况 |
不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5 |
招标文件 编制情况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或因代理机构原因耽误招标工作,导致招标完成时间推迟的。 |
2-5 |
招标文件编制针对性不强,招标范围不够具体,技术、经济条款欠清晰,存在部分条款表达不准确、产生误解。 |
2 |
|
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招标范围有误,条款前后矛盾;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错误问题(不含业主需求),导致发布答疑、澄清的。 |
2 |
|
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违法违规内容。 |
2-5 |
|
服务情况 |
项目人员与招标人对接不及时、不到岗;不按合理合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或修改未到位。 |
每发生一次0.5分 |
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
1-5 |
|
总记分: 记分理由:
经办人(签名): 单位: 年 月 日 |
注: 1、评价记录需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的,不得记分;
2、 招标人于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前进行评价,并及时交公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