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812771/202111-0005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发文字号: | 宣公管〔2021〕4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820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812771/202111-0005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
发文字号: | 宣公管〔2021〕4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820 |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公管〔2021〕46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广德市数据资源局: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已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投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层级投标人信用信息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公管局应及时将本部门对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披露,并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七条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市公管局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八条 有关主体或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及合同履约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公管局反映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两年。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两年内未被再次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管理。
第十条 两年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披露期为3个月;达到15分的,披露期为6个月;达到20分的,披露期为12个月。两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从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满,相关当事人可申请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用宣城网站。
第十二条 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市公管局书面提出,由市公管局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投标人信用评定和应用的重要内容,公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各业主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支持招标人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3日印发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15-20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20分。
2.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记10分。
3.在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记5-15分。
4.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行为,记20分。
5.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等行为,记15分。
6.递交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畸低、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或作出答辩的,无故缺席开标会、答辩以及开标会迟到、答辩得分低于平均分60%的(评分需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具体由评标委员会判定),记5-15分。
7.凭主观臆测、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无故撤销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或者在接受异议(质疑)、投诉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记10-15分。
8.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记10-15分。
9.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5-20分。
10.在约谈、执法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记10-15分。
11.在定期或不定期标后履约检查中,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记5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人每次记2分。
12.工程项目纳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的,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记5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纳入广域网考勤未录入的或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每人记2分;人为修改考勤机软、硬件设备或在考勤中弄虚作假以达到考勤目的或以无效考勤数据代替有效考勤依据的,记15-20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广域网考勤人员录入的,记5-15分。
13.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记10-15分。
14.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服务等级、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等,记15-20分。
15.发生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造成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一次记20分。
16.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10-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