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812771/201805-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5-22 |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发文字号: | 宣公管〔2018〕2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820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812771/201805-0000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8-05-22 | ||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
发文字号: | 宣公管〔2018〕25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820 |
关于印发《宣城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宣公管〔2018〕25号
市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公管局、交易中心:
为规范我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宣城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
为维护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中心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
二、支付原则
(一)专家劳务费的支付方、评标评审专家均应遵守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相互理解的原则。
(二)专家劳务费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支付。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三)专家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
(四)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 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增加评标时间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0. 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单程距离100公里以内的,往返交通费每人100元;单程距离100公里以上的,往返交通费每人150元。乘坐高铁或涉及转乘的,根据票价据实计算。
(三)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往返距离在100公里以内的,在途时间按2个小时计算;往返距离每增加100公里以内的,在途时间增加1个小时;往返距离超过400公里的,每增加100公里以内的,在途时间增加2个小时。乘坐高铁或涉及转乘的,在途时间按照班线时间计算。
六、其他事项
(一)专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如项目已进行补抽的,不支付任何费用;经公管局同意仍参与评标评审的,评审费用扣减100元。专家揎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对迟到或早退的专家,公管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回避的,需书面填写回避单位及理由;无正当理由仍坚持要求回避的,不予支付专家任何费用,公管局将视情形予以扣分处理。
(三)参与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其劳务费执行专家属地标准。
(四)参加项目复评(复核)的专家,按上述支付标准支付费用;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
(五)应邀参与项目论证、咨询等服务的专家,其劳务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评标评审专家应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因个人信息登记不完善、更改不及时等原因导致被抽取后需要回避的,不予支付专家任何费用。
(七)如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存在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以各种理由超额索取评审费、拒不接受公管局监督意见等行为的,评审费暂缓发放,公管局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上报省公管办。
本标准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