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 注册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公管局>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MB19812771/202303-0002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8
索引号: 11341700MB19812771/202303-0002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8
【主要负责人解读】《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8 14:41 来源: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63 字体:[ ]

3月6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试行)》(宣公管〔2023〕1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方面信用评价体系,充分调动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市场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公共资源市场的竞争活力,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1月份开始,我局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内安庆市、滁州市、六安市等地做法,起草了《办法》(初稿)。2月8日书面征求了我市各县(市、区)公共资源综合管理部门意见建议,且同步征求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省相关行为部门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宣州区公管局、绩溪县公管局等单位的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我局及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月14日,我局召开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企业座谈会,邀请了来自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监理、咨询服务等不同行业不同资质的15家省内外、市内外企业代表参加座谈,参会企业对《办法》均无意见,支持《办法》尽快出台。2月16日,我局向宣城市信用办书面征求意见建议,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3月6日,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四、工作目标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五、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计十条,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和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适用范围、信息修复管理部门、修复期限要求、满足的修复条件、不予修复情形、修复申请程序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中适用范围是指宣城市(含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对投标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的

投标人可申请不良行为修复的情形是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积极配合交易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主动纠正不良行为;(二)达到最短披露期限

投标人不可申请不良行为修复的情形有:(一)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追溯 24 个月内)被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披露二次(含)以上的;(二)投标人在不良行为披露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且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 10 分的,该披露期内的不良行为不予修复;(三)属于我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四)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构成刑事犯罪的。

《办法》实施后将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良性竞争起到积极促进作用,鼓励投标人主动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规范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标后合同规定义务,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保障措施

本《办法》是结合我市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制定,《办法》已经送我局法律顾问审查并通过。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公管局

人:肖锋(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63-303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