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564/201811-0000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教体局 | 主体分类: | 科技、教育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发文字号: | 教项〔2018〕1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教体局(基教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017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564/201811-0000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教体局 | ||
主体分类: | 科技、教育 |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
发文字号: | 教项〔2018〕14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教体局(基教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017 |
关于印发《宣城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
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项〔2018〕14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学校(幼儿园):
为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幼儿园园舍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更好地发挥项目效益,制定《宣城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幼儿园园舍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更好地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民生工程质量效益的通知》(民生办〔2018〕5号)和《安徽省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办法暂行规定》(皖教办〔2018〕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为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三条 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后续管养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各园要强化责任落实,规范管养程序,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园舍管理养护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 各地、各园要把管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建后管养资金,积极探索新型管养模式,确保学前教育项目持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幼儿园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同)落实具体责任,结合实际,加大管养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制度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六条 各幼儿园应建立由园长、分管副园长、财产管理员和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养护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切实把园舍及设施设备管理好、养护好、使用好。
第七条 园长是园舍管养的具体责任人,加强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爱园护园教育,认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管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园舍管养情况应作为考核园长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管养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 园舍管养措施主要分为:排查鉴定和维修改造两部分。排查鉴定包括安全性排查、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等;维修改造包括日常维修、大修改造、抗震加固等。
第九条 排查鉴定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性排查。由幼儿园负责,每年不少于两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园舍安全的,在幼儿园开园前,必须进行园舍安全性排查。
(二)可靠性鉴定。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或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舍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安全性排查中发现园舍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
2.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园舍安全隐患的;
3.经过大修或加固的园舍,使用满5年的;
4.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
5.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三)抗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
1.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等级有所提高;
2.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园舍;
3.可靠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园舍。
第十条 维修改造的一般要求:
(一)日常维修。由幼儿园负责,应经常性进行园舍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墙体、楼地面、地下室、水电安装、栏杆扶手、消防设备和门窗玻璃等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改造。
(二)大修改造。由幼儿园负责,依据鉴定结论,编制大修改造计划和概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在落实改造资金后,按照相关基建程序实施。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抗震加固。由幼儿园申报,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抗震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方案和图纸设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于每年年初,初步拟定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筹集方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核实维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园舍维修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突发性园舍安全隐患或园舍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随意改(扩)建、拆除、出租(借)园舍,不得随意改动园舍结构和改变园舍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园舍。
第十四条 各地主管部门建立园舍维修改造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补充数据,核准信息内容,充分利用系统进行园舍日常管理和项目管理。幼儿园要建立园舍管养台账,确定专人及时记录并保存园舍安全排查、日常维护、可靠性鉴定等材料,整理、保存维修改造工程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管养资金
第十五条 园舍管理养护经费是确保园舍实施安全、延长使用寿命的物质保障。各地要根据幼儿园在园人数和园舍生均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园舍管理养护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各地主管部门对管养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各幼儿园应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五章 管养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园舍管养预警制度。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和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建立园舍管养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园舍管养责任人,确保园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科学养护,对疏于管理和养护,影响正常使用甚至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各幼儿园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