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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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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0
【文字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0 10:14 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皖政办〔202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十三五”期间,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城乡残疾人实现新增就业9.36万余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精神,省残联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残工委及省残疾人专门协会意见建议,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起草《实施方案》(送审稿),经省政府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3个部分,分别为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保障条件。

1.目标任务。以我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55万人,各市根据任务分配数抓好落实。

2.主要措施。紧扣残疾人群体,从十个方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技能提升培训,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引导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就业,残疾人家庭增收。让残疾人过上更加体面和更有尊严的生活。

一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二是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四是引导残疾人组织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五是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六是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七是支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八是促进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创业。加快建成安徽省盲人按摩(康复)医院;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九是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十是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3.保障条件。明确了政策、资金、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条件。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各地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方案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操作性。《实施方案》将三年新增残疾人就业5.55万人的目标任务,分解到16个市,并以附表的形式随文印发。

二是突出针对性。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因收入提高而取消低保待遇,影响其就业积极性”的实际问题,提出“经县(市、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时可不计入收入”的针对性措施,将会极大提高有关残疾人群体就业积极性。

三是突出创新性。提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创办的民营企业,工商联常、执委企业带头为残疾人设置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