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1〕2号)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交易前基础工作
(一)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交易项目比较集中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交易项目确定之时,将拟开展交易的项目信息、时间、联系人等主要内容,及时通报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科学编制交易服务工作安排,保障各类项目及时完成交易。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和应急项目“绿色通道”工作机制,依法采取容缺受理、跟进服务等措施,确保此类项目优先完成交易。
(二)规范交易文件编制。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物有所值、优质优价”的原则,科学编制招标文件等各类交易文件,坚决遏制因设置超出交易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等带来的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排斥外地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等行为。
(三)及时处理异议质疑。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交易公告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异议或质疑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市场主体依法在交易公告发布、交易现场、成交公示公告等环节,特别是交易公告发布环节提出的异议或质疑,最大限度降低因交易文件表述不全面、不精准、不专业等带来的暂停交易、重新交易的发生率。
(四)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健全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制度,客观记录、依法公布中介机构的服务业绩、服务效率、奖励处罚等信息。要将中介机构在项目登记、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发布、成交公示公告等重点环节服务事项的一次办结率,纳入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中介机构持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严格专家培训管理。各级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不定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在库专家开展电子化评标评审、评标评审实务、评标评审纪律等内容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入库专家上岗前的实务培训,持续提高在库专家的评标评审能力,强化评标评审纪律意识。对于不依据评标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无故拖延工作时间、专家不专等问题,应当及时甄别、严肃处理。
(六)加强行业监督指导。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情况的跟踪指导、评估问效,及时修订更新本行业本领域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督促各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对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频次和力度,指导和督促项目的实施主体,持续提高招标文件等各类交易文件的编制质量。适时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异常低价竞标行为的专项督查。
二、提升交易中服务效能
(七)完善平台系统功能。各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署,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学习借鉴先发地区创新经验,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着力提高各类交易文件模板的适配性、交易文件制作的简易性、不见面开标的经常性,加快实现电子印章“全面用”、交易文件“在线检”、异议质疑“在线办”、评标评审专家“在线抽”、交易进程“实时查”、成交通知“在线发”、交易文档“在线存”、交易活动“掌上办”等服务功能,持续压缩现场办事内容和频次。适时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与省电子政务系统法人CA互认。
(八)精简办事服务流程。各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进一步梳理和优化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专家抽取、现场管理等共性节点的业务流程,通过“流程管理”,规范和统一市县两级的办件环节,坚决取消不必要的签字和盖章环节,加快实现交易服务的“一表申请、一网通办”。
(九)优化交易平台服务。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制定修订和公布覆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标准化办事指南、“零跑路”办事清单,提供“一站式”“一单制”咨询服务。针对高频事项、常见问题,应当通过智能客服系统实现在线答复。项目登记、场地预约、公示公告发布、成交通知书发放、保证金退还申请、合同备案公开等环节办件,应当全面实行“即到即办”、1个工作日办结。
(十)推进服务事项评价。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一次一评”“一环节一评”工作规范,加快推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保证金退还”“系统保障”等服务事项的线上评价,以及“好差评”结果公开等工作,做到差评100%整改反馈,形成常态化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持续改进和优化服务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强化交易后履约管理
(十一)强化项目履约管理。各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与项目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压实项目的实施主体在项目履约环节的首位责任,督促其依法按照交易结果签订合同,合理分担因材料价格变动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经营风险,建立合同履约反馈机制,强化履约意识,规范价款结算,监督成交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承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成交人的违约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成交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十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持续严厉打击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抽查检查结果以及典型案例应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各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同以及问题线索转办督办工作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常态化机制化在线监测分析,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及时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综合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