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大招投标领域的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遏制招投标环节恶意竞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授予前相关行政执法、处罚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宣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暂行办法》。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8月份开始,我局草拟了《办法》的初稿,并先后多次就文件内容进行讨论修改。8月13日,《办法》(初稿)成文后,我局即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期间共收到市住建局、市编办、市司法局等单位反馈意见,我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9月12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玉达召集市公管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明确将原公管局草拟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改成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暂行办法》。2019年9月底,经市领导同意,该文件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市公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明确权责分工、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市公管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办理执法案件,联合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以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创新举措
从完善组织保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严格规范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四方面入手。实行罚缴分离,责任倒查等管理办法,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保障措施
明确了执法项目及执法依据,并标明牵头单位及执法主体,确保立项有依、执法有据。其中,涉及原执法主体为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项目,仍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