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的目标
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的备案活动。
2、备案流程。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招标文件,经批准可以采用纸质备案方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网上提交至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登录监管平台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3、备案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备案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将责令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招投标活动。
(一)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擅自更改交易示范文本的条款和约定;
(三)招标文件存在《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中的条款;
(四)其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形。
4、相关单位职责。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主体责任。对施工类达5000万元以上、货物类800万元以上、服务类4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行业主管部门、市公管局共同对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关键性内容进行论证、会审,专家论证费用由代理机构负责。
四、办法的贯彻落实
市公管局采取随机方式对招标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依据招标文件备案及检查评估情况,给予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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