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务公开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务公开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安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公布的信息统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发布。
第三条 本局发布的信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需报上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公开信息涉及包括本局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公开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不同科室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公开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科室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赋有权限的科室意见处理;
不能依据权限对应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科室报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决定。
第七条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各科室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开事件的及时。
第八条 当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科室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科室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干扰政务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务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 各科室之间应当加强交流,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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