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能,经研究,决定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招标文件设定的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为最低资质的施工类项目推行“承诺+公示制”资格审查制度,并同步对相关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修订,组织交易系统进行调整,调整后于5月中旬全面上线启用。
附件:关于推行“承诺+公示制”资格审查制度的实施指引(试行)
2026年5月11日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招标代理机构
关于推行“承诺+公示制”资格审查制度的
实施指引(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招标文件设定的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为最低资质的施工类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诚信优先。以企业自主承诺为基础,压实投标人主体责任。
(二)简化流程。在资格审查环节简化形式审查,提升评标效率。
(三)公开监督。通过社会公示机制引入公众监督,增强透明度。
(四)失信有责。对虚假承诺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信用管理。
三、工作机制
(一)承诺环节
1. 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人资格条件承诺清单》(见附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制作投标文件时须放入固定节点(投标人资格条件承诺清单)。
2.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如实填写承诺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 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①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②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③企业资格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④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签署承诺即视为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存在虚假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承诺不代表免除投标人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义务。
(二)评审环节
1. 在主要资格评审阶段,仅核查《投标人资格条件承诺清单》是否完整填写及签章齐全。
若已按要求填报且勾选“符合”,则直接判定为“通过”,不再逐项核验清单所涉具体内容。
2. 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对所有进入初步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就其承诺事项对应的原始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或造假情形。
3. 发现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按否决投标处理;与承诺严重不符的,记录失信行为,同时将相关情况移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三)公示与监督环节
1.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同时,同步公示所有投标人《投标人资格条件承诺清单》全文。
2.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3.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下一步处理。
4. 对查实存在虚假承诺的投标人,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若为中标候选人,同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四)结果固化原则
为保证评标结果稳定性,评标基准值一经确定,不因后续核查结果而调整。
四、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承诺+公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
附件:《投标人资格条件承诺清单》(标准格式)
附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承诺清单(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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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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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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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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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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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资格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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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格业绩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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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 |
□ 是 □ 否 |
投标人郑重承诺: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上述所填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全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业绩条件要求。如有任何虚假、隐瞒或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取消投标资格、中标无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投标人仅可以在此页面填写上述相关信息。本清单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