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预防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是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干预和影响,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施加影响的;
(三)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
(四)明示或暗示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明示或暗示相关市场主体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的;
(七)向定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选择,干扰招标人自主定标的;
(八)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九)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
(十)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一)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遇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为,应当自觉抵制,并向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的部门如实报告,同时注意保留、提供相关书证、物证、视(音)频资料等证据。
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表》,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初步调查认为属实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做好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登记保密工作,严防发生失泄密问题。招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记录、报告行为依法受严格保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表
附件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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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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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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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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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方式、具体事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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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基本情况(报告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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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 联系电话:
登记时间: 登记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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