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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工作内容 |
责任主体 |
主管(监管、服务)部门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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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准备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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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批、核准招标项目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招标人 |
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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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 |
招标人 |
发改委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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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落实招标项目资金 |
招标项目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招标人 |
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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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编制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招标人 |
住建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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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
招标人 |
住建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1.0.3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3.3.1条: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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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划分标段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防止出现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招标人 |
住建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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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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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的,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招标人 |
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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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实施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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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招标人 |
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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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二十条: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宣城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二、审查主体:(二)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单独组织实施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具体招采文件:由招采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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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登记、受理项目 |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平台中提交完整的项目准备资料进行项目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办理。 |
招标人 |
交易中心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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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排开评标场地 |
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安排开评标场地。 |
招标人 |
交易中心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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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交易平台推送至相关网站。 |
招标人 |
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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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获取招标文件 |
潜在投标人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
投标人 |
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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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答疑、澄清和修改 |
招标人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针对疑问编写书面答疑、澄清。 |
招标人 |
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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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招标文件在线抽查监测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抽查监测工作,根据项目规模分为必查和不低于30%比例的随机抽查。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的内容进行在线抽查监测。 |
公管局 |
公管局 |
《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项目招标文件在线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管〔2019〕106号):三、监测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监测工作,方式包括必查和随机抽查。必查指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含货物、服务)和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服务);除必查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各县发改委(公管局)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在线监测项目规模和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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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
投标人 |
公管局 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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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标 |
招标人依法组织开标会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会议实施监督。 |
招标人 |
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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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评标委员会 |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
招标人 |
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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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评标 |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 |
评标委员会 |
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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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评标报告审查 |
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在审查表上记录,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
招标人 |
公管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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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中标候选人 |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由交易平台推送至相关网站。 |
招标人 |
公管局 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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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受理、回复异议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招标人 |
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宣公管〔20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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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处理投诉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公管局 |
住建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宣公管〔20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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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定标委员会(如有) |
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 |
招标人 |
公管局 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第十二条: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以下要求进行组建: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三)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四)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五)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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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会议 (如有) |
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工作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
招标人 |
公管局 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第十条: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定标会议应在项目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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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中标结果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由交易平台推送至相关网站。 |
招标人 |
公管局 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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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发放中标通知书 |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通过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 |
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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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投标保证金 |
交易系统自动发起退还申请,经中心工作人员确认,保证金管理人员办理退还手续。 |
招标人 |
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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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归档档案 |
合同签订并公开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档案系统。按照系统内档案目录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归集。不能进行系统自动归集的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扫描上传至系统。审核通过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入档手续。 |
招标人 |
交易中心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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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处违法行为 |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公管局 |
公管局 行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宣政办〔2020〕17号)第六条 :市公管局负责对全市(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管局在市本级范围内具体行使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和集中执法,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公管局指导协调、综合监督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集中行使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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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履约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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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缴纳履约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
中标人 |
招标人 公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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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签订、公开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开合同。 |
招标人 |
公管局 行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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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履约管理 |
1.建立并执行与工程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2.对项目履约过程进行管理,及时完善项目履约、工程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理等等信息。 3.合同履约日常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合同约定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和进场施工,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约定,项目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签证和变更管理、造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对中标单位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依约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5.妥善保管工程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
招标人 中标人 |
行业主管部门 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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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三条: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管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企业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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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标后检查 |
建设单位(招标人)向有关部门报告履约管理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定期开展标后检查,对标后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合同违约的,建设单位(招标人)负责督促整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涉及违反行业管理法规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涉及招投标违法违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定期对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及到岗等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招标人、中标人落实关键人员考勤,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
行业主管部门 公管局 建设单位 |
行业主管部门 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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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市本级范围内(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公管部门”)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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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监督、查处 |
1.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管,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2.推进联合惩戒,落实履约现场与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在标后履约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按合同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后,将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实施两场联动。 |
行业主管部门 公管局 建设单位 |
行业主管部门 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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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6.鼓励招标人将中标企业标后履约情况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提升招标投标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成效,真正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市、县公管部门对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 题应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对中标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负责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公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检查中发现中标 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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