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宣城市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一楼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联系方式: 0563-2838930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权属证明材料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张琴 |
房屋所有权 |
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鳌峰东路与瑞草魁街交叉口东北角东方印小区20幢902室 |
合同编号:XC2022120912564 |
李子沐 张子睿 李文捷 张登喜 王晓妹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备注:根据申请人所述及提供的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经初步查验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该不动产为张琴、李文捷共同共有,现确认被继承人张琴的遗产由李子沐、张子睿、李文捷、张登喜、王晓妹继承,故拟确定该不动产产权由李子沐、张子睿、李文捷、张登喜、王晓妹按份共有,李文捷占60%,李子沐占10%,张子睿占10% ,张登喜占10%,王晓妹占10%。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