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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06 15:01 信息来源:市公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1.此次修订《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和《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目的和作用

     答: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不良行为修复机制。结合宣城市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情况,针对原办法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如部分条款表述模糊、程序复杂等),进行针对性调整,提升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的修订既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又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助力宣城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本次修订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答:修订后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如下调整:(1)将适用范围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扩大到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投标人。(2)应不良行为被披露投标人在披露期满后由投标人申请撤销修改为自动转入后台管理。(3)删除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中“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的不良行为条款。(4)结合我市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工作实践,对部分不良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了调整。

3.本次修订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在内容上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答:修订后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办法》主要做了如下调整:(1)增加了“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后,投标人在同一记分周期内若出现新的不良行为记录且累计披露期超出前一个披露期的,原已被修复的披露时间将继续施行。”的内容,明确了投标人在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录后延长披露期时,原已修复的披露时间将被取消并继续执行。(2)由县(市区)交易监管部门作出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的,在监管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即可,不再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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