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管〔2024〕12号
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我局编制了《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招标主体责任,在招标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公平。
《清单》列举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重点事项,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清单》列举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将依规依纪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
一、标前主体责任重点事项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的监督作用。加强招标方案策划、招标需求管理和工程量清单审核,规范发布招标计划。
(二)落实审批备案等工作。招标前应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严格按照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招标。
二、标中主体责任重点事项
(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执行《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负面清单》,依法依规设置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审查结果随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至交易系统,完成招标后归档保存。
(四)审慎开展“评定分离”招标。招标人应将“评定分离”招标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文件中应依法依规设置并量化评标因素及其权重、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等内容。严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定标环节干预定标结果,定标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选派或者委托人员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原则上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依法依规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类别须符合项目特点及专业要求,不得随意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扩大至二级及以上类别进行抽取,不得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积极推行“工位制”分散评标。
(七)依法依规处理异议。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投诉处理和调查,招标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三、标后主体责任重点事项
(八)主动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可不予公开。招标人应及时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九)规范招标项目档案归档。招标人应加强招标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交易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自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归档,电子档案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系统在线提交。
(十)落实履约管理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员变更等情况的跟踪考核、监督管理,严禁中标企业标后转包、违法分包、关键岗位人员随意变更等行为发生。
四、招标人负面行为重点事项
(十一)招标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随意改变法定招标方式及程序,以肢解发包、先建后招、明招暗定、虚构涉密项目或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2)招标文件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设置阻碍市场准入的壁垒及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
(3)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4)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