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范永康
身份证号:****************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安徽永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西格路(林海路-兴隆路)道路工程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在宣城市西格路(林海路-兴隆路)道路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中,查明安徽永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你为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证据:以上事实有书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34859.79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1742.99元。
上述罚款在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宣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储银行鳌峰路支行
账号:****************
用途: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068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