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主要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主要指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主要指4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2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100万元以上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由此可见,与工程无关的货物设备,如工业厂房内的生产线等经营性设备,以及工程其他服务,如审计、造价咨询等项目不属于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工程建设项目什么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根据此规定进行邀请招标,除了项目客观存在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这一条件。)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根据此规定进行邀请招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什么情形下可以不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
(2)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如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根据此规定不招标,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二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PPP等。)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二是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履行什么法定程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此款中“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3月国家发改委23号令修正),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明确招标方式内容,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提出理由和说明原因。
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对已核准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核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核、核准手续。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说明: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