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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05 16:01 信息来源:宣城市公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我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现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依据《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定》、《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代理机构须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协议,办理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建立上述范围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市公管局。市、县(市、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市、县(市、区)公管局、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评价的主体,《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是各评价主体开展记录和评价的标准。
第六条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进行不良行为评价,公管局、交易中心在项目资料归档后进行不良行为评价。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记分有效期限为两年,自首次记分之日起计算。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原依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记分仍有效。
第八条代理机构两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到一定数值时,市公管局在一定期限内披露其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结束后不良行为信息转为后台管理。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本部门信息公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第九条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披露以其两年内不良行为累计记分值为依据,披露期限以公布日期开始。具体规定如下:1、累计记分值在 10 分(含 10 分)以上 15 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三个月;2、累计记分值在 15 分(含 15 分)以上 20 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六个月;3、累计记分值在 20 分(含 20 分)以上 25 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一年;4、累计记分值在 25 以上每增加 5 分,公布披露期限对应增加三个月。
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录是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管理考核应用的重要内容。各业主单位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代理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得委托处于不良行为披露期的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市公管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二条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公管局、交易中心、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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