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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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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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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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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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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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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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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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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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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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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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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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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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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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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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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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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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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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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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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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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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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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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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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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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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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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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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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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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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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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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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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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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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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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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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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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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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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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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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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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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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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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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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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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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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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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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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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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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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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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与项目的具体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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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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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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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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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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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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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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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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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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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废标条件、评分因素,或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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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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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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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样品但仅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或样品评审因素不具体并表述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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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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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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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提出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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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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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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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条件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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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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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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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中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设置,施工类项目超过3个以上、其他类别项目设置了超过5个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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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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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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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项目以未验收的业绩,其他类项目以未基本履约完成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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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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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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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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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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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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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中设置了奖项要求,评分办法中施工类项目设置超过3个以上的奖项加分、其他项目设置了超过5个及以上奖项加分,奖项设置没有明确的发证机构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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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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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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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中设置投标人或相关人员从业工作年限或执业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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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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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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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要求具备两个及以上资质,但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为由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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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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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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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判断投标人资质资格的依据,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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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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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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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等级使用或改变范本中的评标办法,未经专家论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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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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