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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812771/201904-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1月已废止) 文号: 宣公管〔2019〕17号
发布日期: 2019-04-23
索引号: 11341700MB19812771/201904-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1月已废止)
文号: 宣公管〔2019〕17号
发布日期: 2019-04-23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1月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9-04-23 11:03 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是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

第三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二章 备案流程

第四条 招标文件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招标文件,经批准可以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文件、资金落实证明、招标代理合同等进行项目注册。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网上提交至宣城市公共资源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登录监管平台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在发布前网上提交市公管局备案。

第七条 备案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将责令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招投标活动。

(一)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擅自更改交易示范文本的条款和约定;

(三)招标文件存在《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中的条款;

(四)其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建立招标文件内部审查机制,提交备案前应在招标文件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相应栏目签章确认。

第十条 对施工类达5000万元以上、货物类800万元以上、服务类4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行业主管部门、市公管局共同对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关键性内容进行论证、会审,专家论证费用由代理机构负责。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采取随机方式对招标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市公管局依据招标文件备案及检查评估情况,给予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等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