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监管服务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尤良军(宣公管罚字〔2023〕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16:03 信息来源: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当事人尤良军

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安徽昌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建·望湖城一期、二期土方临时围墙等工程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在城建·望湖城一期、二期土方临时围墙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你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你为安徽昌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证据:以上事实有书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公司罚款数(94215.26元)6%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652.92

上述罚款在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宣城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储银行鳌峰路支行

账号:****************

用途: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068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8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