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或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1.认为本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2.认为本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认为本单位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4.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未持有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2.有明确的投诉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局法规监督科负责登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法规监督科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法规监督科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20日审查期限。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法规监督科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投诉举报承办人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反映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