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支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妨碍公正执法。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行政执法政策,统筹协调案件办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案件办理科室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非本单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办案人员应做好记录,同时严格案情保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有权管理的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