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小型水利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规范我市小型水利设施流转交易行为,保护用水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小型水利设施开发利用、管理与调度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小型水利设施是指以国家补助或村集体投资为主,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小型水利设施。
第四条 小型水利设施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真实意愿;
(三)流转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用竞价方式流转的,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七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是确定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价格的主要依据。如低于评估价值进行流转交易的,应事先征得本集体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八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将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内公告不少于十五天,并获得本集体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乡(镇、街道)依托为民服务中心等载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在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资源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服务工作。流出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流转有关事宜。
第十条 流出方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二)流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证书;
(四)所有权人同意流转的有关材料;
(五)转让标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受理后将申请材料交乡(镇、街道)水利设施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交易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宣城市农村产权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项目受理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据流出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流转交易信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等网站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流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参与交易的流程、须知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十五条 凡对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流转交易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意向申请登记表》;
(二)流入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流入方的资信证明;
(四)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流转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意向流入方提供咨询服务,对流入申请进行登记。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协议流转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采取竞价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流入方。
流入方确定后,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一个工作日内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确定流入方后,交易双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合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建设时间、完好程度等现状、主要功能及受益范围、工程主要参数等;
(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流转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流转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流转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发生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小型水利设施所在地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由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交易保障
第二十条 小型水利设施流入方应当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与农户用水合作组织或者用水户在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
(二)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灌溉工程应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
(三)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原有功能、用途和服务对象;
(四)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五)扩建、改建或新建的水利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六)工程经营过程中,要实行科学管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严禁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资源。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流转交易:
(一)转出方、流入方或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流转交易书面申请,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交易法律文件;
(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
(四)合同期限超过流出方使用权许可年限;
(五)不服从国家防汛抗旱统一调度;
(六)擅自改变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不能保障防洪安全;
(七)应当依法终止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交易市场或者搅乱流转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流出方、流入方进行公平流转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宣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制定全市统一操作规程、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保障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在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宣城市水务局会同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意向申请登记表》
3.宣城市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合同
附件1
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流出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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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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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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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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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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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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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流转 |
是 □ ; 否□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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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土地经营权流转□ 林权□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资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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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底价 |
评估价 万元; 流转底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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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方式 |
出租□ 转让□ 转包□ 出资入股□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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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料 |
详见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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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水利设施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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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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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
附件2
意向申请登记表
意向意向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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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标的 原承租人 |
是□/否□ |
是否标的 所属集体成员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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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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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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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项目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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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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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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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 所提供 材料 |
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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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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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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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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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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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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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交款收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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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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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保证金声明函(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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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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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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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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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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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交款收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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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本人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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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本人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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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 承诺 |
1、我方已仔细阅知了贵方发布的公告,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 2、我方自愿遵守贵方发布的公告中制定的交易方式和规则,自愿参加本项目竞价。 2、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3、我方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披露或使用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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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 签章 |
年 月 日 |
附件3
宣城市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流出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流入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为规范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切实维护小型水利设施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和《宣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合同。
一、 流转标的
甲方将 集体使用权流转给乙方。(工程概况见下表)
工程名称 |
具体坐落位置 |
建设时间 |
完好程度 |
评估价值 |
主 要功 能 |
受 益 范 围 |
工程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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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该小型水利设施集体使用权流转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方式将该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给乙方使用(经营)。
四、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该小型水利设施流转后主要用途为 ,经营方向为 。合同期满后资源存量及处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附着物处置等约定: 。
五、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1、该工程使用权流转费用为 元/年,合同期内,乙方共需向甲方支付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费 元。
2、付款方式为 , 前付完全部价款。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小型水利设施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流转到期后有权收回流转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流转的小型水利设施,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维护乙方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办理流转相关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自主开展小型水利设施使用,依法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对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服从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灌溉工程应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小型水利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用途和服务对象;涉及供水服务的工程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流转工程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工程完好和安全、正常运行;乙方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实行再流转,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小型水利设施的;②擅自变更小型水利设施原有功能、用途和服务对象的;③不服从国家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的;④不及时维护小型水利设施的;⑤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乡镇水利设施管理部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