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宣城市“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6 16:57 信息来源:市公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市“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和《安徽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皖发改公管〔2017〕451号)精神,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巩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成果,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

(二)行动目标

2017年,建立健全统一的电子招标采购制度,覆盖全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全面实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市、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建设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功能,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市交易中心、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运营,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国家和省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通过优质高效的标准化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市交易中心、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推动招标采购按照“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的运行机制,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逐步消除电子招标采购与纸质招标采购并存的“双轨制”,实现交易平台在线完成招标采购全流程交易和依法合规运营,为交易主体提供标准化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提供便利。(市交易中心、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打破市场壁垒,优化规范监管流程,为交易平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依据国家规定,有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检测认证,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市交易中心、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加快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更好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市交易中心,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有关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服务。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根据省统一部署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市交易中心,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7、推进可持续运营。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市交易中心、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满足各行业监督部门在线监管的需要,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9、规范监督功能。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清单制度,行政监督平台应当依法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以及对主场主体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市及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智能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监督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2、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市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促进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市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市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按要求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市交易中心、市信息办、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3、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资质资格、交易、履约、信用奖惩、违法违规等信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4、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交易中心、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5、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开展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依据。(市交易中心、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6、发挥信用信息作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市信息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7、优化制度环境。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及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8、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市交易中心,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9、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市交易中心、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市公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市信息办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推进机制,切实推动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建立工作协商机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工作任务台账,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县(市、区)于2017年9月底前,将本地工作任务台账、实施进度、责任单位和联系人以及2017年重点工作进度安排报市公管局。

21、严格督促考核。本方案实施期限内,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市公管局。结合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对接以及平台提供服务情况,市公管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