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致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倡议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8 14:47 信息来源:市公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各用人单位:

首先,感谢你们为宣城建设和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感谢你们对农民工朋友的关心和关爱!

近几年,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法规,对遏制欠薪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市根治欠薪形势的好转离不开你们的大力支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此倡议:

一、确保工程款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严格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履行工资支付各方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分包单位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三、推进劳动用工规范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做好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需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与当月工程进度等相关材料一并交发包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四、严格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打入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中,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五、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六、配合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证据材料。如被责令整改,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改正违法行为,绝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广大农民工是宣城建设的重要力量。衷心希望各用人单位在实现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认真遵守和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法定义务,让农民工朋友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为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宣城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