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合规、公开公平,我局起草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4月12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综合业务科,电子版发送至我局OA邮箱,如无修改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邓国林,电话:0563-3033782
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完成后,我局于4月9日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公管局意见。现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运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均无意见。
二、县(市、区)公管局意见采纳情况:
(一)郎溪:(1)建议取消公管局参加招标文件会审,未采纳。理由: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文件,非强制执行。
(2)建议明确各县市区参加执行还是制定相应细则,未采纳。理由: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文件。
(二)绩溪:(1)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备案流程要求先进行项目注册登记再提交招标文件备案有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建议招标文件网上备案流程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进行,已采纳。
(2)建议明确市公管备案的招标项目范围和各县市区备案的范围。已采纳。
(3)第七条第(一)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未采纳。
(4)第十条,建议增加: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招标文件论证、会审的规模标准。 未采纳。理由,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文件。
(三)宁国:建议取消公管局参加招标文件会审,未采纳。理由: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文件,非强制执行。